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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2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二)增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职责。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

  

  (三)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负责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分析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六)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编制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编制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制定并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信息综合;负责起草讲话材料和重要文件;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计划、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编发综合信息和研究刊物;负责机关公文管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电子政务、信访等机关行政管理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组织开展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重大问题的研究;研究提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建议;协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指导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研究工作;研究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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