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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发展规划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开展人口科学研究工作;监测和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划、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并对规划、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估;负责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承担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分析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全省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服务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区域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的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工作;协调处理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投诉。

  

  (四)宣传教育处(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开展党政干部人口理论教育,推动人口理论研究;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建设;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和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各地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

  

  (五)科学技术服务处。

  

  拟订全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研究;组织实施全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药具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指导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参与艾滋病预防工作;研究提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规章、规范和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协调和管理出生缺陷预防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有关工作。

  

  (六)财务处。

  

  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编制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编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提出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督检查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拟订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高级职称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委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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