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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0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湖北省支援西藏、新疆建设工作。

  

  (三)负责起草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等工作。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协调指导省辖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扶贫开发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会同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参与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培训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字综合以及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电子政务、目标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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