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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国内侨务处。 贯彻实施国内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调研、综合本省侨务工作的情况,向上级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依法保护本省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省有关侨务工作政策;负责本省华侨、华人的捐赠审批事宜;负责全省侨务扶贫工作;负责华侨、归侨、侨眷的来信来访;配合教育部门研究解决归侨、侨眷子女和华人在国内子女的升学、自费出国留学等有关事宜;负责华侨等回国定居的安置工作;承担协调涉侨经济等投诉的具体工作;指导省侨属企业协会日常工作。 (十)国外侨务处。 负责华侨、华人、侨领社团和新移民的接待工作;做好本省在国外重点华侨、华人、侨领社团和新移民的联络工作;研究涉侨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华侨华人与本省开展经济、科技的合作与交流;承办本省对外华文教育事宜;通过侨务工作渠道开展对台工作;指导省海外交流协会日常工作。 (十一)外国专家处(对外使用“湖北省外国专家局”名称)。 归口管理外国文教和经济专家;承担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报批;承担省级配套国家重点外国专家项目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审批;承担引进国(境)外有关人才智力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承办国家“友谊奖”和省政府“编钟奖”等对外国专家的奖励事宜;承担外国留学生来华审批;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和宣传工作;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承担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报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规行为;承担湖北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十二)港澳处。 负责我省与港澳特区政府及高层人士之间的交往与联络、接待与礼宾工作;促进、协调本省与香港、澳门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工作;负责赴我省港澳记者、外国记者的管理及涉外涉侨等涉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协调港澳同胞在鄂的权益保护工作;宣传香港澳门基本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接待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中联办及港、澳特区政府安排来鄂参观考察、学习的港、澳地区各类代表团组;负责外宾参观点的开辟、调整和对外开放地区的考察报批工作;负责港澳情况的有关调研工作;承担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办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7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