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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旅游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涉外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省旅游业发展。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全省旅游工作。 (二)制定本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指导我省驻外和驻鄂旅游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省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负责全省经营入境旅游、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审批,拟订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动全省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实施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推动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强县创建工作,制定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创建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 (七)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实施全省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内外联络、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年鉴及地方志编撰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12301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网站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拟订全省假日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全省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负责旅游人才交流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产业发展处)。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起草及发布后的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研究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旅游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旅游统计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旅游产业的发展促进工作;推动旅游产业体系和目的地体系建设;推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拟订旅游强县、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创建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旅游景区(点)的评定工作;负责乡村旅游管理工作;指导旅游环保、旅游扶贫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