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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2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4.成立长春市殡仪车辆管理调度中心。将市殡葬服务中心下属车队与龙峰殡葬服务中心下属车队合并,统一电话呼号为“96600”,两家殡仪馆车辆合并后,实行统一颜色、统一标识、统一号段,24小时不分节假日服务。

  

  5.明确非正常死亡尸体的停尸处理。由市殡葬服务中心和龙峰殡葬服务中心负责,停放地由家属自愿选择,没有家属或一时无法通知家属的,公安部门按照发生在人民大街、凯旋路以东由市殡葬服务中心负责搬运、停存,以西由龙峰殡葬服务中心负责搬运、停存处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殡葬服务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该项业务。

  

  6.建立长春市殡葬救助体系。从2010年1月1日起,凡长春市城区低保对象去世(含双阳区),将享受运尸费、两天存尸费、火化费、一年存放骨灰寄存费、一次性纸棺和一个骨灰盒的殡葬基本服务的免费政策。

  

  


  三、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调整长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将长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春市禁烧和文明祭祀领导小组合并为长春市殡葬工作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环保、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联系议事制度,完善殡葬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解决群众殡葬难点、热点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每逢清明节等集中祭祀活动,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封建迷信、殡葬违规事件的活动;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切实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和质量。发改委要维护好殡葬行业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殡葬基础设施的投入,对殡葬事业单位的发展给予扶持,对全市殡葬救助体系建设给予资金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理。要切实维护重要祭祀活动的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及时处理因祭扫活动引发的各类案件。要加强防火宣传,采取措施,确保集中祭祀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大日用杂品批发市场的监管,阻断烧纸等封建迷信商品的销售渠道,遏制流通源头。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勤务区的作用,对沿街贩卖烧纸和封建迷信用品经营者进行整治处罚,对在街路烧纸祭祀的居民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依法给予处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对乱葬乱埋非法占用林地、土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制止在林地、农田内葬坟或修坟扩坟,配合有关部门对己有的土葬坟墓有计划地组织迁移或平毁;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配合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进行年检。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经收费站出城的运尸车、运输棺木车(殡葬单位车辆除外)登记车牌号码并及时告知殡葬管理部门。在重要的祭祀活动时,要增开公交车辆,保障车辆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殡葬改革、重要祭祀活动、清理散埋乱葬的统一指挥,确保部门联手、反应快速和安全稳定;要发动街道、社区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树立殡葬改革新风。

  

  (三)发挥长春市殡葬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建立殡葬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殡葬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促进殡葬行业的共同发展,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发挥殡葬协会的桥梁、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促进全市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本意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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