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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5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37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管理所属地质勘查队伍,指导所属单位改革和发展。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所属单位文明建设,保持地勘队伍整体稳定。

  

  (二)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质工作的方针、政策,受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地质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省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地质调查工作。承担全省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受委托承担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及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矿山环境地质调查等工作。

  

  (四)组织所属单位发展矿产开发等相关产业,开拓省外、国外地质勘查开发市场。

  

  (五)开展前沿性、基础性地质科学研究;开展地质相关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研究、引进与推广工作。拟订和推行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等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开展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目录、地质图书档案等地质信息服务。指导有关地质类学会、协会的工作。

  

  (六)根据国家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地质勘查专用经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受省政府委托以出资人的资格经营和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及局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负责局机关的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文印等工作;负责综合治理及信访工作;负责有关重大会议筹办;负责对外联络、新闻发布和公务接待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技术管理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组织研究地质工作发展战略,参与拟订地质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指导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拟订结构调整方案;负责工作目标管理和合同管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三)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统计、审计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并组织落实和检查;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资金筹集和融通;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并对投资进行监管;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工作目标责任制经济指标考核及奖惩兑现工作。

  

  (四)地质勘查处。

  

  拟订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开发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等规划的编制工作;管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业权经营与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管理省外、国外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专业资质建设和管理。

  

  (五)环境地质处。

  

  承担全省地质环境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全省地质环境和地下水监测工作;承担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作;负责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技术业务管理;负责相关专业资质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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