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将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市、县政府。 (四)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七)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及计划,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负责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的办法,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