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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9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保障人民群众通信权益,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促进我市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4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邮政业发展纳入长春市民生行动计划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是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邮政业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邮政业作为鼓励扶持的重点行业,纳入民生行动计划。

  

  


  二、加强城乡公共邮政服务体系建设

  

  (一)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住宅区、高等院校和旧城区改造等项目,要同时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实现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二)着力做好城镇居民住宅信报箱建设及维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标准或邮政行业标准认真落实城镇居民住宅设置信报箱的有关规定,并将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进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未依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企业协商产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部门补建。对已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信报箱的城镇居民楼房和住宅区,不得在居民楼内或住宅区内再设置其他信报箱体。信报箱由产权人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维护。信报箱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故意损毁。邮政管理部门要对2008年以来新建住宅楼信报箱建设情况进行调查,对没有建设信报箱的,责令产权单位和施工单位补建,力争到2012年底,全市城镇住宅楼信报箱设置率达到100%,到2012年,基本实现一户一箱。

  

  (三)大力推进“村邮站”工程建设。农村邮政服务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村邮站”建设,有效解决农村邮政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是提高农村通邮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双阳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农村通邮工作,把“村邮站”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抓好落实,保护农民的基本通信权利。鼓励和引导村民委员会以村为单位设立“村邮站”,发挥一站多能的作用。财政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对“村邮站”建设和运行给予适当支持。邮政部门要对“村邮站”服务加强指导,鼓励和支持代办各种邮政业务。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邮政企业适当投入,共同解决“村邮站”建设和正常运转所需资金问题。力争到2012年,全市行政村“村邮站”建成率达到100%。

  

  


  三、加大对邮政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解决邮政业发展用地和服务场地问题。对于非营利性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邮政企业依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阅报橱窗,免收城市道路挖掘费及相关费用。

  

  (二)积极支持“邮政进社区”工作。随着我市社区建设规模越来越大,社区通邮、服务民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邮政承担着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通过推进“邮政进社区”活动,可以把邮政服务延伸到社会最基层,延伸到广大群众的身边。各县(市)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结合新《邮政法》的实施和社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积极与邮政部门配合。对于有条件的社区,邮政企业要积极给予进驻服务,社区邮政服务站场地由各社区无偿提供,应位于社区入口中心地段或临街位置,可设在社区门卫或收发室、社区服务站等处,工作人员由社区公益岗位兼职。邮政企业根据“费随事转”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兼职劳动付出给予相应补贴。民政部门要将邮政服务进社区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中,作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邮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确定服务项目,统一规范管理,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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