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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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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监督管理厅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三)规划与调控监测处。

  

  编制实施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六)征地管理处。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承担全省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全省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省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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