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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省级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要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全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处。

  

  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在我省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并实施监督。

  

  (十三)执法监察处。

  

  负责对全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科技外事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厅软课题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

  

  (十五)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规定承办管理全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副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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