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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9]13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9〕13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8日

  


  
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基层防汛防台能力,现就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是洪涝台灾害多发省份。近年来,我省通过大力加强基层防汛防台工作,积极开展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创建工作试点,增强了基层防汛防台能力,防汛防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只有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防汛防台能力,才能有效减少洪涝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前,我省一些地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多年来没有遭受严重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方,防汛防台体系更为薄弱,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台风、集中强降雨、山洪与地质灾害频繁发生,我省防汛防台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更为迫切。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着力增强防汛防台的能力和水平,不断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以完善和落实各级各部门防汛防台工作责任制为核心,完善预案和应急响应体系,落实保障制度,在2010年汛期前全面建成“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努力实现“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基层防灾减灾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洪涝台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三、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和“属地管理、不留死角”的原则,全面建立和完善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乡级防指)为单位,以行政村、城市(镇)社区防 汛防台工作组(以下简称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避灾场所等责任区为网格的基层防汛防台组织体系。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级防指指挥,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防汛防台任务重的乡镇(街道)还要依法设立办事机构,并由相关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场所和人员,做好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后勤保障等应急工作。由行政村、城市(镇)社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责任人,规模大、防汛防台任务重的村和社区应指定第二责任人,并明确防汛防台工作联络员。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由乡级防指负责,全面划定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避灾场所等防汛防台责任区网格,并明确自然村联络员、居民区联络员、企事业单位联络员、水库山塘巡查员、堤防海塘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地质灾害监测员、房屋保安联络员、公路危险区巡查员、船只保安联络员、避灾场所管理员(联络员)等网格责任人。

  

  乡级防指、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及各网格责任人(负责人)的职责由县级防指参考省防指下发的职责确定。各级要建立防汛防台责任人(负责人)数据库,每年汛期前核对确认,逐级上报,并在当地乡、村公布,接受监督。防汛防台责任人(负责人)数据库格式由省防指制定。以上负责人及责任人在汛期必须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实行定格定人、定责监管,做到分片包干,重点要落实好监测预警信息传播责任制、危险地段人员转移责任制、山洪与地质灾害巡查预警责任制、工程保安责任制、船只安全避风责任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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