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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9]131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要严肃防汛纪律,对因失职、工作不力和违反防汛纪律而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筹措经费,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全力推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省、市防指要加强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市防指备案。加强县级防指办能力建设,提高其服务和监督指导基层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工作及体系建设的能力。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级防指及其办公室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指挥,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水利部门要分级做好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测预报,做好水库、屋顶山塘、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督促基层组织落实水利工程保安、山洪灾害预警责任人和巡查员、预警员。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特别是短时强降雨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并逐级向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信息。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做好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监测预报,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预报,并逐级向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信息,分级做好渔船防台避风和避风渔港安全监管,督促基层组织落实渔船安全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明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责任主体、预警标准、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置,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做好可能出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督促指导基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巡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防 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桥梁等的巡查和隐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督促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做好有关公路、桥梁的防汛防台保畅通工作,指导基层组织排查乡村公路汛期安全隐患和预警工。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做好城镇防洪排涝的组织指导工作,加强城乡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居房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农房建设避险。教育部门要做好师生和校舍安全监管,并做好师生防灾宣传教育。旅游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做好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在洪涝台影响期间,协助指导做好游客疏散保安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情核查、救济救助等工作,指导基层加强避灾场所建设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要负责防汛防台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其他成员单位要按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服务基层,合力推进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

  

  (三)建立考核验收制度。省防指要根据本意见组织制定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具体要求和考核验收办法,各县(市、区)防指负责验收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工作,省防指会同市防指进行抽验。各地党委、政府要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督办,并将考核结果报省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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