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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强运价管理。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市场供求状况、驾驶员收入、企业利润率、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比价关系,以及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油价运价联动机制。 (十)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坚持和鼓励公司化和规模化的行业发展方向。不断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加快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优化管理人员配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完善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及时公布承包指标标准。个体工商户的托管企业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改进和优化服务。积极探索符合上海实际的促使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的经营方式。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促使资源向优质品牌企业集聚,增强抗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交易,企业转让车辆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个体工商户转让营运车辆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确保转让合法、公开和有序。 (十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充实和加强行业管理力量,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强化和改善行业服务,发现、研究和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完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相关规范标准。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成本监审制度,加强企业成本和利润监管。根据合理利润水平设定承包指标上限,鼓励骨干企业主动采用既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又有利于调动驾驶员积极性的承包指标。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站点监管,机场、火车站和候客站等重要站点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与站点协管员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电话预约和站点候车相结合的营运方式。加强出租汽车行业营业票据印制和管理。严格从业人员过户变更、退离行业相关证件的办理。 (十二)积极发挥行业工会和协会作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把驾驶员充分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建立工会与企业间的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及时调解劳动纠纷,解决驾驶员队伍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推动行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健全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督促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依法、守规经营,努力为会员单位(个人)提供政策法规、技能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十三)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驾驶员不得上岗。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化教育培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上海市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教育和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营运、安全驾驶、文明服务,杜绝拒载、绕道、多收费等违规行为。完善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制度,不断增加中高星级驾驶员数量,评选“红顶灯”优质服务车,继续开展“的士明星”评比,培育职业化驾驶员队伍。 (十四)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按时、足额为驾驶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研究出台出租汽车驾驶员统一的保险标准,健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企业除收取承包指标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外,不得再向驾驶员收取其他任何管理和服务费用。杜绝采用一次性买断、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运营风险。规范个体户业主与雇工的聘用关系,保障被雇佣驾驶员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驾驶员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帮助解决停车、如厕、就餐等实际困难。 (十五)坚决打击非法营运。完善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市区联手、条块联动的工作格局。在大型商业网点、交通枢纽及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重点地区,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营运团伙等重点对象,采取联合执法、综合监管等形式,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维护市民合法权益。不断创新打击非法营运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加快推进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站点建设,完善监控手段和措施。规范营运车辆报废、更新和补证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克隆车”流入。加大出租汽车计量设备非法改装窝点的查处力度,加强计量设备维修、生产、销售、强检、报废环节的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