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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9]62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十六)提高行业装备科技水平。完善出租汽车运营调度系统,强化营运服务的后台监管,扩大电调车辆覆盖率。全面提高车辆性能等级,完善车辆设施设备,有序安装gps车载智能终端设施。加快计价器技术改造,研究推行电子标签,提升计价器技术性能。加快车辆更新,新增车辆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制定并执行符合城市现代化要求、与国际大都市接轨的出租汽车车容、车貌、车型行业标准,规范出租汽车车身、车厢内广告设置。

  (十七)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落实工作责任制,市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企业共同维护行业稳定。建立管理部门与服务主体间的信息传递机制,畅通驾驶员诉求渠道。出租汽车企业是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要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做好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工作,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充分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通过合法方式和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对利用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为手段,恶意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属出租汽车经营者责任的,探索实行核减其经营权指标,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等措施;属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为的,应取消其职业资格并限制其今后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与服务,对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八)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和交通、发展改革(价格)、建设、国资、财政、税务、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社会保障、新闻、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市、区县两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扶持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细化目标、任务和节点。出租汽车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检查评估。根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市、区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分析存在问题,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围绕公众满意度测评,整合多种监督方式,形成科学合理的上海出租汽车行业公众监督评价体系。通过市民监督或委托相关机构评估等手段,及时评估本意见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力度,形成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行业新面貌、新风尚,弘扬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市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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