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3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基金和对全省林业资金进行稽查,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保密和信访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材料;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等事项;组织、指导林业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承办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组织编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四)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统筹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木种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指导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森林旅游管理;指导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山区、丘陵、岗地林业综合开发和改造;承担全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措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