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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安监发[2009]10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相关处室要建立行政许可审批和现场监管工作制度,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要指导、监督、检查市地局许可项目审批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审批质量。

  

  (四)省局执法局要加强对已取得省局核发行政许可单位(含委托市地局审批项目)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市地局要加强对取得省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向省局报告属于省局查处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五)省局执法局要建立行政许可项目日常监管档案,及时向有关处室通报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情况。有关处室要积极支持、配合执法局的现场执法工作。

  

  (六)省局相关处室和执法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证明等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严肃查处,直至撤销相应资质。

  

  


  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责任

  

  (一)省局委托市地局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地局承担审批管理责任。

  

  (二)省局和市地局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相应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审核人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4、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5、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7、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四、委托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工作

  

  (一)省局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3)委托市地局承办,并对委托市地局的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省局相关处室负责管理预先加盖省局印章的行政许可法定文书,并根据需要向市地局发放。

  

  (二)市地局独立承担、直接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初步受理、现场审查、审查批准等工作,对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直接颁发加盖省局印章的行政许可法定文书。市地局每月要向省局相关处室报送委托行政许可项目档案复印件。

  

  (三)市地局要加强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建立行政许可项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行政许可项目审定工作,具体承办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附件: 1、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2、分管局长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3、委托市(地)局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

  

  附件1: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行政许可项目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1、危险化学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跨市地项目)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2、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

  3、危险化学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跨市地项目)

  4、烟花爆竹(原则不再新批)

  


  三、安全许可证

  5、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

  


  四、生产许可证

  6、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五、经营许可证

  7、剧毒危险化学品(中央驻省企业子公司、分公司和省属企业的许可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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