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4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挂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承办和参与承办省政府在省内外举办大型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承接沿海产业转移活动的职责。

  

  (二)取消组织全省有关企业积极参与三峡工程建设投标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全省为三峡工程建设配套的产品开发,协调支援三峡工程建设生活物资供应和后勤保障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三峡工程湖北库坝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参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二)负责组织开展三峡工程建成后对库坝区以及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的研究,提出调整全省及库坝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建设性意见。

  

  (三)负责协调地方与三峡总公司、三峡枢纽运输管理局等单位的关系,参与协调三峡水库湖北辖区的运行管理、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协调省外和组织全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坝区移民工作和经济开发工作。

  

  (五)负责贯彻国家关于经济技术协作和区域合作方针政策,组织研究拟订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区域合作有关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我省经济技术协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省经济技术协作、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际政府间经济合作交流活动。

  

  (七)承办和参与承办省政府在省内外举办大型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和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活动,协调解决招商引资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组织我省与东西部省(区)市建立长期稳定的经济协作关系。

  

  (九)承担外地驻鄂经济协作组织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本省在外省的经济协作组织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经济技术协作系统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支援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承担支援服务三峡工程和经济技术协作重要信息的收集、综合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件起草、政务信息、档案保密、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行政事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机关建设、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信访、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经济发展规划与内联引资处。

  

  拟订三峡工程湖北库坝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承担规划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开展三峡工程建成后对全省及库坝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的研究,提出调整全省及库坝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的建设性意见;具体负责协调地方与三峡总公司、三峡枢纽运输管理局等单位的关系;参与协调三峡水库湖北辖区的运行管理、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三峡断航碍航、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的协调;承担全省经济技术协作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外省党政经济协作代表团来鄂考察和我省党政经济协作代表团赴外省考察的联络和服务工作;承担全省经济技术协作系统的培训工作。

  

  (三)对口支援协调处。

  

  承担全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承担协调外省和组织全省开展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承担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工作项目的协调落实及服务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