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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44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增加承办国家和省交办的援非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协调、指导实施。 (二)协调全省农垦改革、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指导、服务垦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国有农场土地等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 (三)编制全省农垦系统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全省农垦系统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服务全省农垦财务、统计管理、国有资产的监管、融资、化债工作。 (四)拟订全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农垦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全省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省农垦动植物疫病防控和抗灾救灾工作。 (五)拟订全省农垦二、三产业发展措施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工业信息化建设、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全省农垦国有农场新农村建设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六)提出全省农垦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垦区重大科研、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 (七)负责垦区对外经济交流合作。负责承担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援外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垦区扩大开放开发、“走出去”与“引进来”发展战略。 (八)负责组织垦区贫困农场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计划和措施,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管。 (九)指导协调服务全省农垦的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城镇建设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劳动人事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及审计、宣传、信息、质量标准、环保、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内外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局相关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局内决定事项的督办;起草局有关综合性文字材料,拟订局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垦改革发展调研;督促检查有关农垦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承办文秘、宣传、信息、保密、议案提案、信访、政务值班和应急事项的协调处置等工作。 (二)经贸处。 负责拟订农垦二、三产业发展的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督促实施;指导农垦二、三产业项目编制和储备、项目初选、协助申报和实施,以及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安全生产、质量标准、信息化工作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协调服务垦区新农村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垦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以及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家和省交给的援非工作。 (三)农业处(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垦区贯彻落实农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拟订垦区农业和农机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督促实施;指导服务垦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负责农垦农业投资项目的初选及协助申报和实施;指导服务垦区土地工作;负责垦区科技工作和组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型农机具的推广;指导服务垦区防汛抗旱、造林绿化、安全生产、环保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承担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有关工作;负责农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