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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二)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职责,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查处违法直销,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职责。 (五)增加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责。 (六)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依法查处商业贿赂经济违法行为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负责全省工商系统12315执法体系建设,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省商标管理,指导商标注册和代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省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和保护工作,促进本省驰名商标的发展,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一)负责本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四)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业务工作和人事教育、基层建设、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工会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机关工作;协调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系统的工作关系;拟订调研规划,协调调研工作;负责大型会议组织、文电、信息、统计、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门户网站栏目管理和诉求处置;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