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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3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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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工商系统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基层建设、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党建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拟订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省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有关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

  

  (四)市场规范管理处。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行为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重要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五)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案件进行查处。

  

  (六)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拟订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根据授权核发证、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拟订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本省商标管理,指导商标注册和代理工作,负责省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和保护工作,促进本省驰名商标的发展;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合同监督管理处。

  

  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财务处。

  

  拟订和实施财务制度和办法;编报全省工商系统财务预决算;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财务、票据、资产、装备、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工商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省工商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商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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