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计划财务处。 拟订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拟订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年度分配计划;负责对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并组织年度绩效考评;负责扶贫政策与农村低保等制度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老区贫困地区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监测、抽样调查、统计分析和贫困标准拟订;负责办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五)社会扶贫处(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扶贫开发和老区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措施、法规草案;承担省脱贫奔小康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办机关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机关综合性内刊、简报编发,重要信息报送和宣传工作;承办全省党政领导干部扶贫工作责任制考核;负责开展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驻鄂定点扶贫工作;动员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和社会各界开展扶贫工作和扶贫济困活动;指导各级党政机关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组织开展老区贫困地区和扶贫系统干部培训;负责“雨露计划”的实施工作;参与“三支一扶”、“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干部”等人才扶贫计划工作;联系省扶贫开发协会。 机关党委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与综合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专职纪检监察员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