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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房地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财务状况统计;组织实施全省交通、邮政、电信业主要实物量指标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省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区域发展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省开发区、三峡库(坝)区监测、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拟订和完善全省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及县域经济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全省经济效益目标及县域经济考核工作,并对各地开展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及检查,评估审核各地经济效益目标考核数据及考核结果,对全省经济效益目标情况及效益状况实施监测;参与制定、实施省政府对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财务基建处。 统一管理全省中央及省级地方统计事业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承担全省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全省统计系统会计基础工作、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省属调查队的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协助地方管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负责机关及系统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属75个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为省统计局管理的派出机构。各级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承担省统计局布置的各项常规性统计调查、统计快速反应调查、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等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