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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2009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市直行政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制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台帐,如实登记资产的数量、价值、有偿使用形式、有偿使用人的名称等,动态调整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状况。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还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充分利用闲置资产,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八条 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拨付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投资。同时也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境外投资; (四)非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九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以教育设施等公益设施对外担保。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单项资产评估价或现行市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低于50万元的,一般也应公开拍租,确实无法公开拍租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招)租的资产,需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公开拍(招)租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按照通政办发〔2006〕24号文件的规定,房屋产权已变更至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拍(招)租活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产权尚未变更的,拍(招)租活动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并监督,产权变更后,拍(招)租活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 房屋以外其他资产的拍(招)租活动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主管部门参与并监督。 (二)通政办发〔2006〕24号文件中未规定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拍(招)租活动由单位自行组织,主管部门参与并监督。 (三)无主管部门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拍(招)租活动,由单位自行组织。 拍租活动统一由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拍卖(租)定点机构具体实施,市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参与并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应填写“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登记表”,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二)资产产权证明;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有偿使用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形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出租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特殊情况须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