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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源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1-02
【实施时间】 2008-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间生育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616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劳社函〔2004〕9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河源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下同)都应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按照“先启动,后扩面,再完善”的原则,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入)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首先纳入我市生育保险范围,其他单位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保障局确定。

  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和其他驻河源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等业务工作。财政、卫生、地税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暂实行统一政策,分开核算,分级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0.7%为基数,按在职职工总人数逐月计征,与医疗保险费统一征收,分账管理,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单位管理费用。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生育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暂无能力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转让、兼并、撤销、改制等原因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单位破产或被撤销的,从资产清算中清偿;

  (二)单位被转让的,从转让所得中清偿;

  (三)单位被兼并的,由接收单位清偿;

  (四)单位改制、承包、租赁的,由经营者清偿。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存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应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违反本办法,少缴或不缴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

  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除享受有关规定假期外,享受以下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药费及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

  1.顺产(含满7个月以上的引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计发,难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0%计发,剖腹产或多胞胎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0%计发。

  2.流产: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二)生育津贴:

  1.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顺产(含满7个月以上的引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0%计发,难产(含剖腹产、多胞胎)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0%计发。

  2.流产的津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3.男职工看护假期间的津贴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女职工生育顺产、难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剖腹产(含多胞胎)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流产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发。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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