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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办[2009]26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09〕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信息汇总、联络协调、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整顿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顿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分工,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闽政办〔2009〕75号)、省食安办《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食安办〔2009〕2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泉政办〔2009〕127号)要求,不断完善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治。要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要求,及时做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要突出源头监管并进一步加强餐饮加工配送单位、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企业与批发市场、食品仓储(含冷藏)专业单位、集贸市场经营初级农产品的经营户的监管,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助剂产品的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证照办理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三、加强防范,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畅通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事故和案件线索并进行调查处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应操作手册,加强培训与演练,做好相应的应急队伍、物资、技术储备,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时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整顿工作中发现的顶风作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重拳出击,严厉处罚,决不姑息迁就。要重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市食安办将设立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各级各有关部门也要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在12月15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并将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抄报市食安办。

  

  


  四、畅通渠道,规范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食安办要建立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时准确反映整顿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整顿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案件查处、督查和评估考核等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食安办应于12月15日前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信息联系人名单报送市食安办,并于每月底向市食安办报送当月整顿工作动态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规范食品安全整顿信息发布工作,对于影响仅限于本行政区域的信息,由本级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发布;对于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的信息、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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