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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自治区人事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自治区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自治区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