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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69名(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65名(含机关党委领导职数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3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厅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助。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外国专家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自治区外国专家工作,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外国专家的涉外事项管理工作。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具体工作在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四)管理自治区公务员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退休干部和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的人事党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五)撤销原自治区人事厅机关服务中心和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机构规格相当县(处)级,核定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3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4名。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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