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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绵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绵府办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比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并计提呆帐准备,及时冲坏帐,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报表、报告等资料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严禁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资料信息。对隐瞒不良资产和做假帐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及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净额3%及以上的呆滞贷款,要及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处置。具体处置办法和程序由小额贷款公司决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组织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处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实施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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