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新能源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产品的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能源企业投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 (五)引进高端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引进的人员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解决上海户籍、上海市居住证。每年组织评选认定,加大对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资助力度。 从事新能源高新技术转化项目的海外留学生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新能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强新能源领域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领域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学科和专业。 新能源领域的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企业骨干人员。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地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借助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增加对新能源领域创业企业的投资。探索设立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专业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完善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能源产业的配套机制。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新能源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充分利用现有金融资源,通过战略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加强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的信息沟通,有效降低新能源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信贷审批效率,逐步建立金融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机制。 (七)吸引设立企业总部。鼓励跨国新能源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并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等政策优惠。 制定吸引国内企业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政策,对符合条件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内资新能源企业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给予资金支持等政策优惠。 (八)建设产业基地。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设新能源产业基地,鼓励基地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中试、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市、区县政府对基地公共建设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区县政府可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区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权威检测认证机构合作,建立上海国家级太阳能光伏、风机设备等检测认证中心。鼓励新能源企业开展产品的国际注册与营销,支持企业通过iec、ul、tuv、gl等国际权威认证。 构建上海新能源技术交流合作平台、标准化平台和培训平台。发挥中介服务等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作用,支持举办新能源技术和产品展览、展示和研讨,推介新能源技术和产品,支持发展新能源产业技术咨询、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服务。支持新能源企业制订相关标准,并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资助。支持新能源企业与国外机构合作,组织技术、管理、服务等多领域培训。 四、加大新能源开发应用的力度 (一)组织编制发展规划。鼓励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12年,规划本市风力发电装机达500兆瓦,重点建设“三岛”(崇明、长兴、横沙)陆上风电基地和“两海”(临港、奉贤海域)海上风电基地,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达50兆瓦。 (二)支持应用项目建设。将新能源重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在规划、土地指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