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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确保防汛安全等前提下,支持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利用具备条件的近海和沿海(江)滩涂、海塘内青坎等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风电开发利用项目,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用土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鼓励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安装大型并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论证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可行性,具备安装条件的,必须进行一体化设计;市建设交通、住宅管理部门结合建筑节能工作,每年安排一批项目。 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对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其配套电网项目纳入本市电网建设计划。市电网企业要结合本市智能电网示范工程,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积极提供并网的条件,确保新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结合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bipv)开发利用,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三)给予电价政策支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争取最优惠的核准电价。在国家核定电价前,采取临时电价等措施予以扶持。 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电价附加政策设立新能源发电扶持专项资金,研究符合上海实际的新能源发电上网指导价机制。 对新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低于发电成本的差额,通过绿色电力资金消化,不足部分,从新能源发电扶持专项资金中支出。 进一步加强宣传,倡导重点用能单位、居民用户购买“绿色电力”,建立绿色电力资金。 (四)积极争取落实国家及本市财政资金补贴。根据《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管理办法》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五)支持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对在本市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能源产品或经国家和上海市认定的新能源产品,凡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新能源产品,鼓励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政府支持新建和改造公共建筑时,也予以优先采购。建设一批用于本地新能源产品示范的“试验风电场”、“试验光伏电站”等项目。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