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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石柱府办发[2009]288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条  专家组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共4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专家组下分类成立应急管理专家小组,每个小组设1名召集人。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

  

  (二)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具备领先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三)热爱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感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四)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第五条要求推荐专业领域及相应专家人员的建议名单,由县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以县政府名义颁发聘书,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每届3年,任期届满自动离职,续聘需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组成员,应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专家组日常工作开展方式如下:

  

  (一)每年择时召开一次专家组成员会议,研究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家座谈或会商,研究有关应急管理专项工作。

  

  (三)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专家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程序。

  

  (四)根据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每年度研究确定若干重点课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调研。

  

  (五)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专家组信息通报机制。

  

  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形成的研究意见、评审结果、论证结论等,由县政府应急办报送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阅。

  

  


  第十条  专家组内部应按照本规则和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应积极主动开展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健全专家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批准,专家组成员不得以专家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并对以下事项保密:

  

  (一)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开展的有关涉密工作。

  

  (二)有关规定涉及的保密事项。

  

  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应急办承担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应急办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工作经费预算,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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