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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金[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1-19
【实施时间】 2011-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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