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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5
【实施时间】 2011-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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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明确“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在考核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受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其他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服务水平”考核结果直接与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财政保障经费等挂钩。

  

  (三)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特殊人才津贴,向为本单位事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以及急需引进的人才发放。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主管部门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应与本单位的业绩挂钩)确定,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关系暂保持在1.5―3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与考核等次的具体对应办法由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七)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不再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低人员实行过渡性补助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6号)。

  

  七、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和原经费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保障。

  

  (三)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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