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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等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6〕5号)的要求严肃处理。 九、组织实施 (一)全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本行业绩效考核实施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加强对本行业绩效考核的指导。 (三)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制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四)区县(自治县)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五)区县(自治县)集体所有制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十、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统筹兼顾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等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 (三)全市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稳定工作,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里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各区县(自治县)政策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