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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
【颁布时间】 2011-01-21
【实施时间】 2011-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0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报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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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册资本达到《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1、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

  

  2、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

  

  3、能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1、具有不少于2名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

  

  2、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房地产评估人员;

  

  3、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不少于2名的财产权利评估人员。

  

  (五) 有不少于两个的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东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且最大单个股东为法人股东。对法人股东具体要求:

  

  1、成立满3年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2010年起,至今未增资的给予优先;

  

  2、出资额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其净资产额以内;

  

  3、权益性投资余额(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4、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其资产总额的80%;融资担保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不得个人独资或含有外资成分(包括外商再投资);涉及国有资本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本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设立典当行需递交的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出资协议、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3、典当行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4、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验资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务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完成)以及全体股东出具的不抽调资金挪作它用承诺书;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提供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及聘用合同;

  

  6、市商务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9和2010年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等,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及截至2010年12月底的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截至2010年12月31日,拟投资设立典当的资金已体现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科目;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收入与税收缴纳相一致);

  

  7、法人股东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务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有完整的工商年检盖章记录);法人股东还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产权证上载明商业用途);配备设施证明材料(包括符合治安要求的装修合同、设计图纸、设备设施清单等)和全体股东出具的依申请材料进行装修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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