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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皖国税发[2009]44号
【颁布时间】 2009-03-20
【实施时间】 2009-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努力促进我省外贸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出口退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工作,保证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变动信息,确保把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二、努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要进一步优化退税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速度,及时办理退调库手续,全面压缩在途税款,确保当月申报、当月退税。要强化对出口退税进度的考核,对出口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省局将及时进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困扰出口退税进度的有关问题,督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三、认真抓好出口退税计划执行。对省局已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地要尽快退付给出口企业,严禁留滞不退或待时而退。要准确做好退税计划的预测工作,出现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各地应提前向省局报告,并申请追加计划,不得因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
  
  四、研究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制度。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对出口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建立出口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对经认定后出口退税信用等级高的出口企业,要适当简化程序,优先办理退税,积极扶持优秀出口企业健康发展。
  
  五、实行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在对出口退(免)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对重点出口企业,要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告知企业退税事项,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本地符合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条件的重点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省局报告情况,以便省局汇总向总局报告争取退税优惠政策,提高我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六、促进新办出口企业健康成长。要加强对新办出口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新办生产型企业出口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并占总销售额50%以上、符合提前办理免抵退税条件的,各市局要及时审核有关材料报省局审批。对新办外贸企业,如两年期满后符合减化退税手续资格的,经企业申请并经市局批准,要及时转为老企业的管理方式。
  
  七、做好下放退税审批权限的基础工作。省局将有选择地对部分退税管理基础较好的地区,下放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限。各市局要主动做好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制度建设等各项基础工作,条件成熟的,可向省局提出申请。下放审批权限后,县(区)局可直接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手续,以加强征退税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八、完善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对出口企业符合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要求的,市级主管退税机关要及时核准其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后期备案制度。对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报经省局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手续。
  
  九、简化出口退税单证备案管理。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
  
  十、深入开展退税管理调查研究。要及时跟踪本地外贸出口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的税收政策建议。要继续开展出口企业退税存在问题及对策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诉求、意见和建议,推进征退税衔接制度创新。要深入研究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对本地进出口及税收的影响与对策,促进加工贸易在我省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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