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颁布时间】 2011-01-19
【实施时间】 2011-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北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字〔2010〕523号文件的要求,兹定于2011年1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

  

  凡2010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及个人。

  

  二、年度核验时间安排

  

  网上填报日期:2011年1月20日至3月20日。

  

  现场审核日期:2011年1月25日至3月31日。

  

  三、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

  

  (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

  

  (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本版总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企业、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各区县文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

  

  四、年度核验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10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核验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表》。

  

  (二)发行单位的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网上提交《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年报表》。

  

  (六)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六、年度核验程序

  

  (一)本版总发行单位、出版物批发企业、市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网上书店、零售单位核验程序:

  

  1.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在线直报”进入填报系统,以单位号进入,填报《出版物发行统计报表》、《财务统计报表》、《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打印出纸质报表。

  

  2.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bjppb.gov.cn),点击“行政服务大厅”或者“快捷通道--出版物发行企业年度核验”,凭许可证号(全称)登录“出版物发行管理系统”,在网上填写提交《年度核验表》,待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出纸质报表。

  

  3.核验单位根据“年度核验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

  

  4.将《年度核验表》、《全国新闻出版统计年报表》及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个体户加盖个人名章)后,会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审核。

  

  5.负责年度核验的政府部门确认年度核验单位网上填报内容与现场提交材料一致,经审核合格,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审核专用章。

  

  (二)在京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

  

  1.登录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www.ppsc.gov.cn),点击“在线直报”进入填报系统,以单位号进入,填报《出版物发行统计报表》、《财务统计报表》、《新闻出版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并打印出纸质报表。

  

  2.登录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填报《年度核验表》,按照“年度核验内容”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于2011年3月1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年度核验表》、网上回执等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到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办理核验登记手续。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复件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办理核验登记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