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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16
【实施时间】 2011-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皖政〔2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省人民为推动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

  

  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省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省人民政府奖励。是指省人民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部门奖励。主要指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的行政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省××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三)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省人民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省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完成与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省人民政府奖励的条件

  

  凡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国务院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省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三)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重点工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四、奖励对象及数量

  

  行政奖励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的数量。

  

  (一)省人民政府奖励对象。

  

  省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5年开展1次。省先进集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省人口总数的十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

  

  其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政府奖励项目,奖励对象按照批准的数量执行。

  

  省人民政府给予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对象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具体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部门奖励对象。

  

  先进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系统总人数在4万以内的,奖励人数控制在本系统总人数3‰以内;超过4万人的,掌握在2‰以内,最多不超过15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8%,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12%。

  

  (三)其他奖励对象。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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