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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6
【实施时间】 2011-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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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审查,镇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县政府备案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政府法制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要畅通举报违法规范性文件的渠道,积极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17. 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隔两年对已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8.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适应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树立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形象,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19.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从建立行政执法登记制度入手,加强程序制度建设。要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保障程序公正。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要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20.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划分市和区县两级的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充分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协调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的告知、听证、回避、时效、救济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完善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的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2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建设,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文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案、调查、决定、处理等制度,加强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备案审查制度,将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备案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为先进单位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过错形式、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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