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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十六)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省工信委会同统计、银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披露、统计分析、统计报表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三十七)各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于每年末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工信委和各市州政府报告。 (三十八)根据监管需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可以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担保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担保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三十九)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及有关部门通报所监管有关担保机构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四十)担保机构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把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审计情况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及培训情况作为担保机构的重要评价指标。 (四十一)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十二)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变更事项、资本金运用情况、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三)省工信委要指导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引导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业务规范,积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 (四十四)担保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设立和经营的,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变更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根据不同程度,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罚款、清退出市场等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