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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计[201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4
【实施时间】 2011-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建计〔2011〕1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市容)局,有关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市招管局(办)、重点工程管理局,铜陵市水务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市统计局:

  

  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真贯彻《统计法》,积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项统计制度,为及时掌握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统计法》规定,经国家和省统计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施的统计制度有《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月度调查制度》和建筑业相关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等。统计制度实施获得的统计调查数据,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体成效的真实反映,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和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将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将各项统计制度落实好、执行好。

  

  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调查制度较多,在市、县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要将统计工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努力形成左右协调、上下贯通、责任明晰的工作机制,既要减少重复、交叉,又要防止出现漏报情况。

  

  (二)密切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部门在统计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实现统计数据的互通、共享。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统计制度,如《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城市(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月度调查制度》、《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等,由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城管、市容、水务、园林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环卫、垃圾处理、城市燃气、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和园林绿化等行业的统计数据收集、审核工作,并及时报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汇总、上报。

  

  (三)加强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主动接受统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对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向统计部门报告,争取统计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针对基层统计力量较为薄弱的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着重加强对县(市)、乡(镇)、开发园区和企事业单位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强化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指定已有的内设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积极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人员参加定期培训和在职教育,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对统计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严格统计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统计工作的责任、义务。要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

  

  (三)实现统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统计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在业务中落实统计工作,用统计工作来促进业务工作。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开展的各类业务考核评比中,要将统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凡有拒报统计报表行为的,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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