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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53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管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二)严格规划管理工作。烟花爆竹是限制发展的行业,要严格执行行业规划,依法控制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企业数量。按照 “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生产企业实施产业引导,逐步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领域。

  

  (三)严格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网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压缩烟花爆竹固定和季节性零售网点数量,有条件的地区要推广季节性零售网点棚户销售模式。固定零售网点的设立,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固定零售网点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审批时要对零售场所和展品室进行安全评估。同时,要有消防部门的意见书。

  

  (四)严格治理整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烟花爆竹实行专店经营,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集中的销售集市或销售一条街。坚决制止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烟花爆竹集中销售现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经营者应当在本行政区内的批发企业购买商品,批发企业应及时配送商品到零售网点,要严格控制零售网点的烟花爆竹储存数量,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五)严格烟花爆竹a级产品经营许可。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 〔2010〕6号)和 《吉林省礼花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吉安监管危化字 〔2010〕175号)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和a级组合烟花监督管理,严厉处罚违规销售礼花弹和a级组合烟花行为。

  

  (六)严格烟花爆竹许可证书的监督管理。依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认真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一证多用”和擅自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经营活动,并对其进行严厉处罚,企业经营者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七)规范落实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管理。各地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标准的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样本。督导企业认真实施烟花爆竹采购、流向登记的规范化管理,按规定样本建立登记台账,设立电子文档,实现微机程序化记录和数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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