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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2
【实施时间】 2011-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数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执照。严禁经营企业将经营资质转包、倒卖和租赁。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有关国家标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抽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企业的处理工作。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采购烟花爆竹时必须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制贩的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能向取得零售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批发产品,烟花爆竹零售点只能从取得批发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产品。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严禁销售礼花弹等烟花爆竹a级产品和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不合格产品。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应及时入库,入库后3日内要将购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燃放企业应在2011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礼花弹购买、燃放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的购买、运输、存放、燃放实行信息化监管。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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