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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潍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潍政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2
【实施时间】 2011-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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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燃放公司和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正确选择购买烟花爆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镇(街)、村(居),要继续落实包靠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六、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分别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运输安全和燃放公共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种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驾驶员和押运员安全责任,加强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燃放主办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燃放安全管理。严禁以转包、倒卖、出租等任何形式非法转让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和燃放资质等行为。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监管行为,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对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监督管理。凡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并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同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二ο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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