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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农字[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6
【实施时间】 2011-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农字〔2011〕21号)


  

  为提高各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卫生部《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通过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对全区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加强各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实现新农合信息化管理。逐步建立科学、稳定、规范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二、项目内容

  

  1.专项培训项目

  

  (1)支付方式改革培训。各盟市要选择2-3个旗县开展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在50%以上的试点旗县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抓好“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培训。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主要进行支付方式改革理论与政策制定的培训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支付制度的基本理论、支付方式改革的实践、临床路径在支付方式改革中的应用、支付方式改革方案的设计和费用的测算、支付方式改革与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衔接、监督与监管等,同时开展案例教学、互动讨论与点评、模拟测试。受培训人员为旗县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包括旗县卫生局、财政局管理人员和旗县、苏木乡镇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关人员。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主要内容为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本地区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方案和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支付方式改革后的相应改革(含相关管理制度、就医流程、诊疗规范、费用结算标准)等。培训人员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

  

  (2)门诊统筹改革培训。分为“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两种类型培训班。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主要进行门诊统筹的基本理论、门诊统筹的具体实践、家庭账户模式向门诊统筹模式的过渡、门诊统筹方案的设计与测算、一般门诊与特殊门诊补偿方案的衔接、监督与监管等,同时要开展案例教学,讨论、互动、点评。受培训人员为旗县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苏木乡镇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关人员。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主要内容为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统筹试点中的相应工作内容,包括当地门诊统筹的方案和要求,医疗机构在开展门诊统筹后的相应改革(含管理制度、费用结算、考核制度、分配激励机制等)。培训人员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管领导和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

  

  2.新农合信息化建设项目。

  

  由自治区卫生负责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新农合信息系统。一是积极推行盟市级统筹,结合各地盟市级平台的建设情况,参考2010年信息化建设投资的安排情况,对实行盟市统筹的旗县新农合系统软件升级给与补助,补助标准每盟市不低于30万元。二是自治区统一开发门诊统筹软件。在现有自治区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增加新农合门诊统筹核算模块,一步到位,安装到基层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三是依托覆盖全区的新农合信息网络,开发与新农合管理系统相融合的农牧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组织形式。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监督评估。组织开展全区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门诊统筹改革管理人员培训。

  

  各地按照卫生厅已经下发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各盟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管理经办人员培训、门诊统筹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各地要做好有关师资、培训机构和受训人员的选择等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好培训质量关,讲求培训的实际效果,严禁弄虚作假,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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