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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4-2010年全省农民工和农民科技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4〕5号),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民工职业技能明显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农民工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益和培训质量不高、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为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配置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合理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统筹培训规划 (三)编制培训规划。按照我省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根据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民工办”)牵头编制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统筹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各市、各部门要根据全省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实施分类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和大学生村官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根据我省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与全省实施农产品加工“513”工程、粮食高产建设、高效园艺建设、规模健康养殖工程相结合,开展农业创业意义、理念、政策和创业能力培训。围绕农机购置补贴、动物疫病防控、沼气工程、农业基础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工程项目的实施,重点培训沼气工、农机手、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业植保机防手、村镇建筑工匠等。 (五)突出培训效果。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煤焦冶金、建筑制造、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社区家政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和提高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