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办法


  

  为有效应对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突发情况,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长时间交通堵塞,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和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的作用,建立科学高效、密切协同的应急联动指挥处置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为主。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全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恶劣天气高速公路应急处置工作。

  

  2. 依法履行职能,强化指挥调度。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业务系统内的指挥调度,加强与各市、县的协同联动。

  

  3. 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充分发挥气象监测平台、路警联合巡逻、情报信息员的作用,提前预报、预警、预应对,防范为先。

  

  4. 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各部门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协同作战,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工作任务

  

  1. 信息预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气象监测预警系统的作用,加强气象信息分析研判,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大雾、暴雨、台风、暴雪、道路结冰、高温等恶劣(高影响)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根据现有的天气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大范围浓雾提前6-12小时、局部地域大雾提前1-2小时、暴雨提前12-24小时、台风提前24-48小时、暴雪提前24-48小时、道路结冰提前12-24小时、高温提前72小时发布预报或预警。预警后应对该区段实施重点监测,依据高速公路气象监测信息,随时对恶劣天气的变化和趋势作出实时预报、预警。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研判,根据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通知有关市承担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职能的部门和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并提出部署要求,采取应对措施。

  

  2. 联动协同。高速公路应对恶劣天气应急处置联动单位为: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气象、消防部队、环保、卫生、安全监管、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电信运营企业等。根据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影响的种类和程度,省、市、县三级和公安交警、交通路政、气象、高速公路运营公司等单位,要分别制定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区分大雾、下雪、冰冻、水淹、塌方、泥石流等,以及同时造成大范围车辆堵塞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等不同类型,内容应覆盖本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职能,明确目的、任务,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单位及部门岗位职责、权限、工作程序,以及信息联络方式,并对相关制度、纪律作出规定。省、市、县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由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制定,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审批,送上一级路警联合指挥中心备案。

  

  3. 应对处置。针对恶劣天气对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影响的实际情况,根据安徽省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由省、市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负责人下达实施应急预案准备、启动的指令,涉及多部门联动的应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会商;准备指令一般应至少提前3小时下达,迅速采取防范应对措施,适时启动相应类别、级别的处置预案。

  

  4. 事故救援。及时处置因恶劣天气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长时间中断,造成车辆大量滞留的,做好现场秩序管理,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做好现场滞留人员的食品、饮水、药品及滞留车辆燃油等物资供应。

  

  三、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加强对恶劣天气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动处置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并通过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指导辖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与具备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建立应急联动救援机制,协调规范应急联动救援施救费用、经济补偿等事宜,保障联动救援机制有效运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联动处置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联动处置个案进行责任倒查。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实施交通安全的动态预警和应急处置,全省高速公路路网交通安全指挥调度,实施交通疏导、管控等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起火车辆进行扑灭;对危化品泄露事故进行封堵、现场控制,协调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实施转运;对事故车辆进行切割,救助受困人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