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18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9〕18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等精神,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两创”总战略,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将服务业品牌建设与促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业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及老字号保护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产品和企业名牌、商标、商号、老字号等认定工作,同时积极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品牌创建活动,着力打造一批品牌服务产品、品牌服务企业和区域服务品牌,鼓励企业以品牌为纽带做大做强做精,推动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基本形成服务业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服务业品牌培育、推广和保护机制,基本适应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提升水平对服务业品牌建设的要求。全省培育200个左右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老字号等),其他各种形式的品牌创建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批服务产品或企业跻身国家乃至国际知名品牌行列,全省服务业品牌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服务业品牌建设的重点领域

  现代商贸业:以批发市场、购物中心、大型百货、连锁超市、专卖店、直销点、便利店和餐饮企业等为重点,特别关注老字号和新兴业态企业。

  金融业: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机构)为重点,特别关注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企业。

  现代物流业:以第三、第四方物流服务企业为重点,特别关注供应链整合和物流业务模式创新企业。

  信息服务业:以电子商务、数字传媒、动漫游戏、网络信息、通信服务、软件设计与服务以及服务外包等企业为重点。

  科技服务业:以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科技培训、技术推广、节能减排服务等企业为重点。

  商务服务业:以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验检测等鉴证类服务企业,法律咨询、工程咨询、信用评估、认证认可、管理咨询、品牌营销、广告会展、知识产权等辅助类商务服务企业为重点。

  旅游业:以旅游景区和旅行社、宾馆饭店等为重点,特别关注特色旅游服务企业。

  文化服务业:以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文化演艺、体育健身、运动休闲等企业为重点。

  房地产业:以房屋开发、建筑装饰、房产中介、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服务等企业为重点。

  社区服务业:以家政服务和社区卫生、养老、托幼等便民服务企业和机构为重点。

  


  三、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工作机制

  由省发改委牵头,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配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统分结合、合力推进的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机制。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组织编制浙江省服务业品牌培育指导目录,研究提出促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工商局负责全省服务业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认定及驰名商标的推荐工作。组织制定加强浙江省服务业著名商标认定管理的意见,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服务业著名商标年度培育计划,组织服务业著名商标认定,推荐申报服务业驰名商标。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服务业名牌的认定和推荐工作。组织制定浙江省服务业名牌认定管理办法,会同省发改委等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服务业名牌年度培育计划,组织省服务业名牌产品认定,推荐申报服务业中国名牌。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积极开展适合行业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服务业品牌评选和认定工作。各种品牌评选和认定必须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提高公正性、权威性。

  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服务业品牌建设。支持组建浙江省服务业联合会,统筹各行业协会的服务业品牌建设工作。行业协会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服务业品牌调查摸底和重点辅导,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作为服务业品牌评选和认定的参考依据。由省服务业联合会牵头,会同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向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推荐品牌服务产品或品牌服务企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