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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184号
【颁布时间】 2009-12-07
【实施时间】 2009-1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品牌规划与培育。建立有计划、有重点的品牌培育制度,加强对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根据国家、省有关品牌战略规划的要求,制定《浙江省服务业品牌培育指导目录》;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制定年度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经省发改委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审议通过后实施。支持服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引导企业注册并规范使用商标、商号,加强企业品牌规划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实现从自发创牌向自觉创牌的转变。鼓励知名服务品牌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多种途径做大做强,加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品牌带动作用明显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服务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的品牌服务企业。加强服务业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建设,通过品牌市场、品牌旅游、品牌会展等专项建设和培育,增强品牌的影响力,发挥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在品牌建设中的引导作用。

  (二)加强品牌保护与推广。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品牌保护立法工作。加强对服务业商标、商号、专利、质量标志、产品标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与其他省市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品牌互认、互保的联动机制和网络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保护和司法维权保护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创建服务品牌企业的宣传推广,提高品牌服务产品和品牌服务企业的知名度,增强全社会品牌意识。

  (三)加强品牌激励与支持。建立和完善促进服务业品牌建设的激励机制,对创牌企业给予多方面的鼓励和支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全国性商业老字号等)和省级(浙江名牌产品、知名商号、著名商标、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等)服务业品牌企业,由省级和当地政府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省级奖励资金从现有的品牌大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对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全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并在土地供给、财政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倾斜。

  鼓励服务业品牌企业设立各类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服务业品牌企业用足用好支持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服务业品牌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支持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对先进工艺设备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引进消化和研发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关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并给予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

  对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给予工商事务和质量检验等方面的重点服务支持。帮助有条件的服务业品牌企业申请国家的各类政策性基金。金融企业对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并开展以品牌等无形资产为担保的信贷服务。对省级以上服务业品牌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制度,商标等无形资产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拓宽服务业品牌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方式在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

  (四)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实施《浙江省服务业标准化发展规划(2008-2012年)》。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服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0号)为抓手,继续在现代物流、旅游、商贸流通、餐饮住宿、交通运输、社区服务、体育服务等领域开展国家和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对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服务业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教育培训,形成一支既有标准化专业知识、又了解行业情况的服务业标准化实施推广队伍。完善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化活动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服务业企业提供标准、认证以及标准化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整体水平。加强长三角区域服务业标准化的交流与合作,探索共同发展的新机制。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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